
开曼群岛被香港联合交易及美国纳斯达克批准用作上市之岛屿公司。
开曼群岛由三个岛屿组成,位于迈亚米及弗罗里达以南475里,牙买加西北180里。首都及主要商业中心均为位于佐治城(George Town),总人口约25,000人,官方语言为英语,货币为开曼元(开曼元兑美元为1:1.2)。开曼群岛为英国殖民地,由英女皇委任总督总领行政会主持国会。开曼政府对于持续把开曼群岛发展成为一个离岸金融中心给予很大支持。开曼群岛的名声和受欢迎程度在日趋增强,特别在亚洲地区,因其是香港证券交易所仅有的二个获准上市的离岸法区之一。在1997年,开曼群岛建立了自己的证券交易所。开曼的法律体系是参照英国普通法体系设立的。
开曼公司种类及金融发展简介
开曼群岛的公司型态可分为三类: 一般当地营业公司(Ordinary Resident Company)、非居民公司(Non-resident Company)及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其中以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主要被各国企业、个人用来做金融方面的规划。一家豁免的公司不能在开曼当地营业,每一家在开曼注册的公司,都需一个注册地址及一位董事和股东,公司董事、股东及干部资料不对外公开外,开曼公司的注册资本额通常为50,000美元。
香港及新加坡股票市场接受开曼群岛注册的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到当地股票市场挂牌交易。开曼群岛是仅次于百慕达,也是主要的保险业务中心。大约有超过350家的保险公司在此注册营业,且此数字一直在增加当中,平均每年保持有40家的增长速度,在此登记的保险者大多从事有关健康保险的业务。
一年平均有4,300家的公司及信托在此登记设立,另外开曼政府也是积极推展船舶业务。近年来,开曼群岛政府积极加强其境外金融操作的信誉,并于1990年与美国及英国签订"共同法律协助"的协定(Mutual Legal Assistance Treaty),以便共同防范国际犯罪组织利用开曼的金融系统进行不法的交易,例如贩毒或洗钱等。1989年开曼政府通过一项法律,判定贩毒洗钱的行为在开曼是违法的,此举在中美洲加勒比海地区是首开先例之先。在防范犯罪行为的同时,开曼政府也致力于保障合法商业行为的隐秘性,由于开曼当地政府,经济都非常稳定,治安良好,气候宜人,所以很多外来移民,惟当地政府对于移民及工作证之申请采取严格控制。
